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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阳市工商联关于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3 360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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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阳市工商联关于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效,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司法领域突出问题,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打造全省领先、国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制定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一、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
完善“绿标签”制度,确保涉企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流转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严格落实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全面推行自助立案、跨域立案、风险评估,强化诉讼服务指引,提高市场主体参与诉讼的便利度。大力推进网上立案,对涉企案件实行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民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申请立案“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
二、加大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力度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与工商联等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沟通联动,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调解成功的根据申请依法予以司法确认。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在线多元调解,促进调解快捷、便利。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涉重点项目案件、涉民生案件等,加大调解、协调力度,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三、依法适用诉讼费缓减免措施
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手续,实实在在解决困难企业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问题,传递司法温暖。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化退费流程,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
四、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
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动,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机制,加大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穿透式”审查力度,对于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强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环节管理
加大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环节案件的清理、监管力度。加强对入册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的资质和能力审查,对存在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鉴定机构或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等措施,并及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认真贯彻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妥善处理涉企产权案件,确保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准确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犯罪构成要件,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促销折扣与贿赂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等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七、依法慎用羁押强制措施
落实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案件移送前公安、检察机关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简单为方便审判而变更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的企业主,依法及时解除羁押措施,依法裁量轻缓刑罚,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
八、妥善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类纠纷案件,加强对通过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变相突破利率红线的甄别,对变相收取高息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类纠纷案件,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护守约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
九、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强化证券期货、公司类案件专业化审判,依法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加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
十、依法处理涉企行政纠纷
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管理、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促进公平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行政诉求,及时纠正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过程中滥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招商引资中违约毁约、违反协议、承诺的,严格依法裁判,监督行政机关诚信履职、依法履约。
十一、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经营树立品牌形象。
十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
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健全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切实强化府院联动,严格规范管理人行为,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和破产清偿率。强化破产拯救理念,对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灵活运用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人、预重整等模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产能升级,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十三、持续提升涉企案件审判效率
强化涉企案件审限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切实加快办案进度,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诉累,帮助涉诉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发回重审程序法定适用标准,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能够查清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不得随意发回重审,坚决杜绝程序空转、久拖不决,防止企业长期陷于诉讼被拖“瘦”拖“垮”。
十四、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对被执行民营企业采取保全措施尽量“活封”“活扣”,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企业继续合理使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债权转股权、分批分期履行、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努力促成执行和解。
十五、精准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坚持事前提醒制度,及时向被执行企业告知执行风险、提醒执行事项、预警拟采取“纳失”“限消”、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情况,给予合理履行期限。规范“纳失”“限消”删除或撤销管理,确因经营需要暂时撤销相关措施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准许;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信用。
十六、提高执行财产处置力度和透明度
统筹采取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压缩查控财产时长,加强财产处置环节监管,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帮助债权人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客观披露财产现状,规范评估、拍卖程序,保证财产处置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全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功能,畅通涉执企业权利救济渠道。
十七、加大律师调查令适用力度
全面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律师申请法院发出调查令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坚决做到应签尽签、快签,最大限度拓宽财产线索调查渠道,有效提高涉企案件执行效率,帮助申请执行人尽快实现胜诉权益。
十八、加强涉企冤错案件常态化甄别纠正
健全完善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纠错机制,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评查,依法审查民营企业及企业主申诉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十九、完善涉企纠纷投诉办理机制
畅通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常态化联络渠道,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规范企业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统一收集、线索移交、督查督办、沟通反馈程序,确保企业意见有人理、问题有人办,不断提升企业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十、进一步规范司法公开
综合运用各类信息化平台,主动向涉诉企业反馈、推送案件节点信息及工作开展情况,切实保障企业知情权,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提高司法透明度。强化判中释法、判后答疑,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审查力度,强化涉企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如涉诉企业确有正当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可提交书面申请,经承办法官层报庭长院长审批后,对法律文书不予全文公开,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负面影响。
二十一、助力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形式,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广泛宣传保护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民营企业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合法经营提供参考。
二十二、常态化进行企业走访
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建立法院领导分包企业和调研走访涉诉企业机制,面对面了解企业司法需求,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探索推行涉企案件判后回访,督促生效裁判自动履行。准确把握服务企业尺度界限,做到无事不扰、亲而有度,努力塑造“亲”“清”法商关系。
二十三、不断改进司法作风
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理念,正确、精准适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加强涉企案件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行为,重点解决久拖不立、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等突出问题。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对在案件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或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