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会务信息 >>通知公告

关于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援助机制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0 1902次阅读

分享到:0

南阳市工商联

关于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援助机制的

意    见

 

各县市区工商联、各直属商会、法律委员会各位委员:

现将《南阳市工商联关于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援助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3月19日

 

南阳市工商联

关于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援助机制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法律服务工作抓手,完善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援助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援助坚持应援尽援的原则,逐步扩大援助对象、援助事项范围。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是市工商联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之一,对该职责的履行纳入工作检查与年度考核。

第二章   援助对象与援助范围

第四条  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工商联会员企业

1、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因违法犯罪、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除外;

2、处于初创期的微型企业;

3、大学生或失业人员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成立时间3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

第五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为援助对象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法律咨询、规章制度审核、业务文书审核、商业模式法律评价、融资方案法律审核、并购或资产处置方案的法律审核等。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六条  法律援助工作由市工商联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七条  市工商联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第三方机构实施法律援助。

第四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市工商联会员企业可以就法律援助范围内的事项向市工商联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会员企业证明材料;

3、符合本意见援助条件的资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法人代表证明。

第十条  市工商联经联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日内受理。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材料补正完毕后3日内受理。

第十一条  受理后,由市工商联经联部在受理后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通知实施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不予以援助的,应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第五章   反馈与评价

第十二条  受援单位有权就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评价与反馈,评价与反馈意见通过书面形式送交市工商联经联部。

第十三条  市工商联经联部收到评价与反馈意见后,可以与法律援助实施机构、实施人员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市工商联经联部可以就受援单位的评价与反馈进行回复。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市工商联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法律援助的第三方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的,由该机构依规自行处理。市工商联予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工商联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做好当地民营企业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宛联发〔2018〕11号-民企法律援助机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