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党建引领
第九条 【企业家重视支持】企业家应积极主动学习党的创新理论,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战略规划;重视企业党建工作,为党建活动开展提供保障,支持开展组织生活,促进企业内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重视发挥党建在政治引领、服务发展、凝聚员工、优化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 【党建与章程】鼓励企业在章程中明确党的基层组织的功能和定位,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设立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确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一条 【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企业应重视支持党组织的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企业,应当成立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可联合组建区域性党组织、行业性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覆盖。企业可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升党建工作效率和党建覆盖面。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可依托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通过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方式,积极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政治引领】企业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确保企业发展正确方向,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把企业发展同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第十三条 【服务企业发展】企业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助力企业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管理优化和效率提升。协调企业与政府、员工等多方关系,帮助企业和员工解决实际困难,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凝聚员工群众】党组织发挥联系企业与员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关心员工生活,化解内部矛盾,增强企业凝聚力。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为企业发展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第十五条 【党建融入企业治理】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沟通协商或恳谈等工作机制。党组织可参与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选人用人、员工权益保障等重要工作,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
企业可探索建立党建“三重一监督制度”,明确重大项目、重点岗位人员和重大战略决策征求党组织意见制度,明确党组织监督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和内部腐败治理机制建设。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规范化】企业党组织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开展“三会一课”,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党支部每月开展主题党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一次,实现党组织生活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管理】企业应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六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转移组织关系。探索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模式,就近就便参加企业党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企业应积极破解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难题,推动或参与行业党委、平台企业党组织体系建设,引导新就业群体党员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提升其社会认同感和组织归属感。注重沿链找党员、分类建组织,采取“行业+属地”方式分层分类建立台账。对于依托企业平台或业务活动的新就业群体党员,企业应主动摸清底数,加强与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和属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协调,确保为新就业群体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党组织活动保障】企业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经费保障,可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十九条 【发挥群团组织作用】企业应重视党建带群建,通过党群融合、共建共促,支持内设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