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产权结构
第三节 股权结构合理
第三十八条 【股权结构合理】企业在保持稳定发展的同时,应注重内在增长质量,从股东权利实现度、融资适应性、交接可行性等维度优化产权结构,确保股权结构合理,提升企业竞争力。可根据权责利对等原则和控制权平衡机制,在不同发展阶段,适时进行产权结构动态调整。
第三十九条 【控制关联企业规模】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之间,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之间互为关联方,通常可视为关联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行业特性和发展阶段,制定关联企业管理制度,明确持股比例、实际控制权、高管兼任等认定标准;可由董事会牵头,财务、法务、战略等部门参与,合理确定关联企业数量,定期评估关联企业贡献度,建立完善关联企业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 【缩短股权链条】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行业特性和发展阶段,合理控制法人层级、管理层级,制定股权层级上限标准,通常股权层级控制在四级以内;定期评估股权层级对管理成本和决策效率的影响,动态调整股权层级。通过持股平台等方式,不断降低管理难度、提升决策效率、减少财务风险。
第四十一条 【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可通过股份期权、限制性股权、员工持股、虚拟股权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构建股东、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利益共同体。
第四十二条 【引入外部投资者】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产业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股权结构多元化。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者,要依法保障国有股东权益,自觉接受国有股东监督。
引进国有资本投资者或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家族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控,严格管控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加强风险排查,依法保障国有股东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益。
第四十三条 【推进股份制改革与资本市场对接】企业可进行股份制改革、挂牌孵化和上市交易,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促进企业向公众公司转型。上市的企业可开展中长期激励,制定稳定、长期的现金分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