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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商会调解典型案例(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28 84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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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商会调解是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途径,是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加强法律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工商联系统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与人民法院紧密协作,积极探索“工商联+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在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总结推广商会调解的典型经验,我们特精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这些案例涵盖了劳动关系、合同纠纷、信贷纠纷、股权争议等多个常见领域,既有体现“商人纠纷商会解”的商会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又有体现“专业人办专业事”的商事调解,展现了商会调解在涉企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同时,通过调解,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更以“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应推动行业自律与风险预防,彰显了商会调解熟悉行业规则、贴近民营企业需求的天然优势。
期望通过这些案例,能够为各级工商联、商会组织及调解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和启发,推动全市商会调解工作提质增效。同时,也旨在推广商会调解理念,鼓励引导更多民营企业选择商会调解化解纠纷,为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信贷股金起纠纷 倾心调解化干戈
——南阳市民企商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携手方城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银企信贷股金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方城县某传媒公司在某银行贷款1495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之前到期的借款(其中1200万元被用于购买某银行股金,后转回银行,某传媒公司未使用)。2025年,某银行对某传媒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偿还1495万元贷款及其本息。由于传媒公司法人变更,新的企业法人未能收到法院传票,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某银行的诉求。案件争议的焦点:一是购买某银行股金的1200万元是否应该由传媒公司偿还;二是某传媒公司新的法人未收到法院传票,导致缺席判决,判决结果企业不愿接受。
二、案件分析
某传媒公司认为,其贷款中的1200万元被用于购买某银行股金,双方签订了协议,虽然未能通过审查成为正式股东,亦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登记,但这1200万元企业未实际使用,不应作为公司债务。同时,一审判决,企业未参与,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这一判决结果若最终生效,将不仅让某传媒公司无辜背负巨额债务,更可能对公司的声誉、融资能力以及正常经营造成沉重打击。无奈之下,传媒公司只能多次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本案的调解方向在于说服某银行放弃对1200万元债务的追偿,以及协助企业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同时企业积极承担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
三、调解情况
一审原告某银行起初态度强硬,不肯让步,作为被告的某传媒公司在金融知识、案件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依据层面缺乏认知,双方一度剑拔弩张,对立情绪严重,案件陷入僵局。2025年6月,县法院在征得涉案双方同意后,委托南阳市民企商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和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介入调解。调解员认真调阅双方卷宗,多次与涉案银行和传媒公司进行联系沟通,以极大耐心倾听银行与被告公司代表的案情陈述,细致入微地分析了涉案金额、案件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为确保对症施治、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县工商联指导下,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企业和与当地法院沟通便利的优势,协助市调解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引导企业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调解过程中,市调解中心和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因势利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首先建议双方放下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沟通,主动帮助被告公司代表与法院牵线搭桥,并多次与银行进行协调沟通,积极协助被告公司向一审法院和市中院陈述案情,提供客观事实及依据,为化解矛盾纠纷往返奔波、不懈努力。
经过一个月的协调沟通,最终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退回上诉费,案件发回重审后,某银行撤诉。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某传媒公司与某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当地法院司法确认,妥善处理了因贷款和购买股金引发的争议,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企业息访罢诉,让这起原本可能走向激烈对抗的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为表示感谢,企业分别向市调解中心和县法院送去锦旗。
四、启示思考
该案件圆满解决的关键在于市调解中心和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同介入,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矛盾化解,打破了银企间“对簿公堂”的对抗僵局,找到了兼顾彼此诉求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原告撤诉、双方和平解决,避免了诉讼对双方的共同伤害,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在一些涉企复杂案件中,既发挥商事调解组织优势,专业人办专业事,又依托人民调解组织与企业便利的沟通渠道,打通信任堵点,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调解合力,高效化解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