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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5 83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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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