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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公式的理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7 96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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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

1.针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于出口货物劳务不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实操中如何把握?

2.嵌入式软件设备制造企业如果“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不涉及即征即退进项(即征即退进项不涉及出口退税),那么分母“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销售额?

3.这里的“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生产制造企业一般都很难划分清楚,就是默认当月的全部进项税额吗?

综合考虑, 认为实操中掌握原则如下(一得之见,仅供参考):

1.加计抵减文件中并无规定“当期全部销售额”是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对应的全部销售额,还是企业当期的全部销售额。

一般情况下,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相关联的当期销售对象(产品、劳务、服务等)应当与分母“当期全部销售额”的销售对象范围一致。“相关联”可以采用本期发生的外购项目在本期无法划分的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共同耗用且无法划分来判断。无论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分子分母应对应的逻辑上考虑,分子“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与分母“当期全部销售额”的销售对象范围应一致。

2.“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如果不涉及即征即退进项税额(即征即退进项不涉及出口退税),那么分母“当期全部销售额”可不包括即征即退销售额。

3.如果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内销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外销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于生产制造企业来说,取得的进项税额很难划分清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基本上就是当月的全部进项税额。

4.计算加计抵减额步骤:

(1)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3)当期可加计抵减税额总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税额=即征即退当期可抵扣进项*5%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税额=当期可加计抵减税额总额-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