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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如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7 1179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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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是“当年年初”还是“发证当月”?“先进制造业”条件是什么?需要办理哪些申请,何时可以计提抵减额?是否可以补提全年增值税抵减额?

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只有发证日期、有效期,“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当期是从年初开始计算,还是从当月开始计算?“先进制造业”条件是什么?需要办理哪些申请,何时可以计提抵减额?是否可以补提全年增值税抵减额?

例:XX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认证2022年12月到期,截至2023年10月正在申报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续认定尚未确定,预计2023年12月通过复审认定。若2023年12月认定通过,则2023年度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从2023年1月开始加计,还是从2023年12月开始加计?


     二、政策分析

1、我们的意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是“当年”,企业可以从2023年1月开始计算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全年增值税抵减额。

分析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规定:“企业可以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XX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1月可暂不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果2023年12月被继续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则在工信部门确认后将1-12月应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计提且按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四)因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前三年的指标来确认后三年的资格,是以年度计算税收优惠周期的,并非月份。并且国科发火〔2016〕32号条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若以月份进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执行节点,则存在跨年月份处理争议问题。同时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口径不能保持一致。

所以我们认为应以年度作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基数。

2、申请计提抵减额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由四部门同时确定。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3、申请计提抵减额的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2023年度本身就是高新技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的(2020及以后年度认定2023年还在有效期内),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

(二)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上述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4、申请计提抵减额的时点

(一)2023年度本身就是高新技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的(2020及以后年度认定2023年还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

(二)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5、停止享受政策时点

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三、政策适用关注点

1、企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  一般纳税人。

2、部门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增值税: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点,查询时点、加计抵减时点。

4、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