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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一人设立多家公司的法律及税务风险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8 139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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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创业的时候,名下就一家公司,后来因为业务需要,一家一家设立,最终导致名下多家公司。表面上看,几家公司都是独立企业,法人也不同。但是股东相同或者相似。本文梳理了,同一老板名下多家企业的法律及税务风险.

 一、法律风险

 从《公司法》上看,一人设立多家公司,法律上最大的风险就是公司人格混同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有个裁判要旨 (2021)最高法民申29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的财产独立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时,公司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从而需要刺破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人格。判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看三个方面:人员、业务和财产,其中财产混同是认定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关键所在。

 人员混同:是指公司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相同或者任意调动,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同一股东);公司的股东、高管高度重合或者完全一致,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同或者任意的调动。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之间在经营范围、交易模式、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混同的情形。

财务混同:财产混同主要表现形式为关联公司之间有大量的资金交易往来,资金随意的调用;公司的账簿合一,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人员不加区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生产设备等混同共用;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同一账户进行发放等。

导致的后果: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税务风险

第一,公司之间无息借款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经常互相无息借款,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很多老板认为,左口袋到右口袋,都是自己的钱,又是无息借款,不存在税收问题,实际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缴纳。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免费使用房产的风险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由于需要有办公地址,而固定资产可能在老板名下,或者在其中一家公司名下。因此可能都是无偿租赁,注意房产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