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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5 150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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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依法维权,更好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广泛团结凝聚民营经济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参照《全国工商联法律维权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充分了解和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两个健康”。

第三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平等保护,坚持公正客观、全面分析研判,突出工商联组织特性,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自主决定,努力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第二章 法律维权服务范围

第四条 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向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反映与企业投资经营或与民营经济人士身份特点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帮助依法维权,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予以受理。

第五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承接和办理下列维权事项:

(一)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反映的涉及市直机关职责范围的相关事项;

(二)县市区工商联、市工商联直属商会报请事项;

(三)市工商联执行委员申请事项;

(四)社会反响强烈、需要跟踪协调的热点事项;

(五)市工商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市区工商联、市工商联直属商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法律维权申请。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收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外的维权事项,应及时转交属地工商联办理。

第七条 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反映的举报、控告、信访等事项,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告知其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职权单位和部门提出。

第八条 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反映的政策建言、民商事纠纷、危机纾困等事项,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帮助移送市工商联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机构并告知反映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向市工商联提出的维权请求,诉求应合法明确,内容应真实、客观、全面,以书面方式报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盖章署名,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负有告知其如实报告真实情况的义务。通过电子信息渠道提出申请的,应附带与上述要求相当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联、市工商联直属商会请求市工商联帮助的维权事项,应当事实依据充分,进行必要的分析研判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受理维权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承办人员;

(二)开展调查、研判;

(三)提出工作意见;

(四)根据事项性质、影响和相关要求,完成相应层级报批;

(五)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反映诉求;

(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报请单位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案件研讨;

(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意见;

(四)跟踪关注案件进展;

(五)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六)有利于协助维权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法律维权事项研判应专业、全面、客观,疑难复杂案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会商研讨,重大事项应经市工商联驻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研判应做好记录,如实记录各参与人的意见,并形成研判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与法律维权工作相关的司法、执法等单位和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机制,不断畅通涉企合法权益意见建议反映渠道。

第十五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公职律师执业优势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并多渠道吸引社会法律工作力量参与法律维权服务,建立专家会商机制,激发各方参与积极性,提供相应工作保障。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受理法律维权事项,应遵守市工商联机关公文接收和流转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做好申请人及联系方式、申请维权事由、维权请求、承办人、工作进展和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录。

第十七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定期收集汇总全市工商联系统维权工作动态,开展信息汇总研判,总结经验和规律,分析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权益保障风险及趋势,有重要价值的案例可通过工商联信息工作渠道进行反映。

第十八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按照市工商联机关管理制度办理法律维权事项,以市工商联名义办理的维权事项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以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名义处理的维权事项经分管法律维权工作会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开展维权工作时应同履行政治职责紧密联系,积极把党的意志和主张传递给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把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意愿和呼声传递给党和政府。

第二十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开展维权工作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尊重和支持相关职权单位和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不当干预维权事项研判和办理,严禁在工作中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二条 法律维权工作中形成的公文材料、研讨会商结论等不得作为申请人向职权部门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和事实材料使用,未经市工商联同意,市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人不得将此类材料用于公开宣传或公布于网络和媒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工商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