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援助,是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自身的公职身份律师或组织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社会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 本指引所称公益性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部门鼓励律师事务所主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减免等优惠收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为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益性法律服务除以上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外,还包括诉讼代理。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主要指证券权利确认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代理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发行纠纷、其他与证券有关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优先购买权纠纷等诉讼、执行案件。 第四条 中小投资者在上述纠纷诉讼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且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公益性法律服务。 第五条 中小投资者因诉讼实施能力较差,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或公益性法律服务诉讼代理的,可以申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或《建议给予公益性法律服务函》。 第六条 中小投资者申请法律援助或公益性法律服务诉讼代理,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中小投资者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者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建议给予公益性法律服务函》; (四)与所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中小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建议中小投资者申请公益性法律服务,及时为中小投资者联系律师事务所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并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条 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中小投资者诉讼纠纷案件,减免收费,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承诺书。 第十一条 律师依法完成法律援助和公益性法律服务事项,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和诉讼公益性法律服务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案件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十三条 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承办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举报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