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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22 48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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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争议,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或其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产生的争议。

    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同意的,亦可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会应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仲裁文书通过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本会应在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书之日起2日内,将相关仲裁文书通过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被申请人。

    第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申请人应自收到反请求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适用。

    第六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或委托办公室主任指定。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3日前,将全部证据材料交至本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八条  本会应当在首次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选定仲裁员的,本会可以在发送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同时,书面通知开庭时间。

    第九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批准。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当庭裁决。裁决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并于开庭后3日内作出裁决书。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第十条  仲裁文书和其他案件资料,除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外,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受送达人工商登记的营业地、身份证地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约定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确认的联系地址的,均视为已送达。受送达人明确声明本会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的,本会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仲裁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快专递以签收日或被退回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仲裁庭有权根据裁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