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多个公告,明确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等。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小编梳理,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其中第二条明确,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该公告还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比上述公告来看,本次《公告》主要的变化在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由减按50%征收,减少至减按25%征收,税收优惠力度更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