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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0 1186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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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不作为、慢作为、 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南阳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南阳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效能,高效闭环、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在服务群众和企业中的“庸、懒、散、乱、慢、拖”等问题,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高质高效贯彻落实,优化发展环境,打造高效南阳、廉洁南阳、诚信南阳、法治南阳、低成本南阳,促进全市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相关党纪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作为”。


(一)对政策法规制度规定、上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有令不行、无实质行动和效果或者有行动但没有效果的;


(二)对上级明确倡导、要求的事项,以无正式文件为由,不研究推进、不落实落地的;


(三)对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担当的工作不担当,该研究不研究,该决策不决策,该办理不办理,该推进不推进,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贻误工作的;


(五)对共同办理的事项,不主动牵头协调、不积极配合落实,部门之间、科室之间人为设置壁垒、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


(六)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发展等切身利益问题置若罔闻,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七)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查处或处理不到位的;


(八)对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重视不够、未及时有效处置,导致事态恶化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存在其他不作为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慢作为”。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中,不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不能如期按标准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在机构改革、职能转换或推进“放管服效”等重大改革事项进程中,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衔接工作、配套举措,造成相关改革事项推进缓慢的;


(三)审批、登记、备案等公务活动或服务事项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的;


(四)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回复、批转的;


(五)因工作迟缓、执行不力,被有关部门督促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六)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及时说明、请示、移送或告知办理途径、救济渠道的;


(七)存在其他慢作为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乱作为”。


(一)在执行法规制度、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工作安排或要求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营商环境,或者引发社会矛盾,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权限、程序从事公务活动的;


(四)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罚代管、滥用职权的;


(五)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蛮横,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或欺诈、胁迫、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的;


(六)执行政策“一刀切”或设置过高门槛、擅自拔高标准,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影响其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放管服效”改革要求,违规执行已取消或废止的收费项目和自行扩大权限的审批项目,继续使用已废止法规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损害企业或群众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擅自决定或处置的;


(九)存在其他乱作为情形的。


第六条 处理方式。


(一)问题通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公开曝光;


(五)工作约谈;


(六)诫勉;


(七)组织处理;


(八)纪律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公职人员受到处理,同时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处理程序。对涉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成调查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研究审定。


(一)对第六条(一)至(五)项处理方式,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对第六条(六)至(八)项处理方式,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含垂直部门、中央驻宛企业),交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被处理对象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比照申诉复核。


第八条 容错免责情形。


(一)单位和公职人员在推动发展、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无意过失且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二)单位和公职人员在改革创新或探索性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出现非预见性错误的;


(三)经认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任务或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的;


(四)其他属于可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九条 结果运用。


(一)单位和公职人员受到问题通报以上处理的,应限期整改,7日内向市委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上报整改结果。


(二)单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除该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1分、年度目标绩效考评0.5分;公职人员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除所在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1分、年度目标绩效考评0.5分,扣除本人当月平时考核奖;公职人员同一事项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一并扣其直接领导当月平时考核奖。


(三)单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每次扣除该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2分、年度目标绩效考评1分;公职人员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每次扣除所在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2分、年度目标绩效考评1分,扣除本人当月平时考核奖,且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的,予以公开曝光;单位和公职人员被公开曝光的,扣除公职人员及其直接领导当月平时考核奖,且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扣除分管领导当月平时考核奖。


(五)单位和公职人员被工作约谈的,每次扣除该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3分、年度目标绩效考评1.5分,扣除公职人员及其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当月平时考核奖,且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平时考核奖。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公职人员及其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取消该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评先资格。依据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是市级文明单位的,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是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七)同一事项被实施不同处理的,结果运用按最高分值扣除。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注重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访举报、网上反映、上级交办、专项督查或明察暗访、主流新闻媒体曝光、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中发现线索,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事项中发现线索,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司法、审计、信访等机关单位移交的问题中发现线索,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主动发现问题,精准有效开展处理工作。单位主动处理人员的情况,不作为上级结果运用的处理依据。


第十二条 其他由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相关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