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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三种方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1 1378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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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如何实施,首先是一个方法问题。在诸多股权课堂上,一般会给我们10种权激励方法。这些股权激励方法看起来非常难懂,感觉区别也不大,不少企业股东更弄不清楚这些个方法是否适合自己的企业情况,该用那种方法来落地企业的股权激励。

从根本上来,股权有两种核心的权利,一是通过表决权实现的经营决策权,一是通过分配权实现的获得企业分红的权利,通俗说就是决策权与分红权。所有的股权激励方法,无非就是这两个权利的组合、变还及实现条件的设定。拿股权价值增值权来说,实际上就是分红权附加了一个股票价值增值的条件;限制性股票,无非就是给你股权,但是同时限定条件,比如一定时期不得转让等。

理解了股权激励方法的本质,我们就不用局限于所谓的股权激励的10种方法,我们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经营实际、不同的激励对象、企业类型等设计出多样的符合企业实际的股权激励方法。

我们认为,股权激励可以简化为三种方法:一是实股股权激励。这种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享有表决权与分红权,即法律意义上真正的股东。二是虚股股权激励。这种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仅享有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三是虚实结合,激励对象享有一部分实股,另一部分是虚股。

实股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股权,其激励性更强,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权丧失,因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因为实股股权激励而减少,当减少到股权控制线时就直接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二是激励对象退出困难。激励对象可能因各种事由需要被强制退出。在实股激励下,特别是激励对象在工商登记文件中体现出来一定的持股比例之后,如激励对象不配合,则很难实现强制性退出。三是因企业估值问题陷入两难境地。估值过低,实际控制人不愿意,股权激励等于给激励对象发了一大笔福利;估值过高,激励对象出价太高,分配股权比例过低,达不到激励效果。

虚股股权激励不存在上述问题,但激励对象没有真正的股权,仅是形式上的股东,对注重真正股权身份的激励对象的激励性较弱。这种激励模式可以针对企业的中低层管理、技术人员使用。

一个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是,究竟对股权激励对象采用何种激励方法?基本的思路是:对核心高管,采取实股与虚股相结合,以虚为主,根据业绩情况逐步做实的原则;对其它激励对象,则以虚股为主,解决其对利益的直接追求,在虚股激励实施1-2期(每期1-3年)后,根据业绩、忠诚度等把部分虚股调整为实股。

当然,即便是实股激励,我们也不主张一开始就直接对激励对象在工商登记系统予以登记,可以采取由实际控制人代持的方式实施,这样可以实现快速退出,且不在法律上影响企业的控制权。如确需登记,可以采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该平台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股东。这样即实现了登记要求,又不影响控制权,还可以在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平台实现激励对象的退出,即便退出发生纠纷,也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

作者简介:

赵青东,民商法学硕士,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业务定位:公司类非诉讼业务。业务范围为:公司运营风险控制;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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