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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30 4266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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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升民间投资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当前继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营企业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方面不断发力,民间投资成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主力军,总量占比接近70%。持续增强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各市(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关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优质投资环境;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拓展合作规模和层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创新金融支持,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增强政府服务能力,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相关政策,有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放宽市场准入

  (一)切实拓宽投资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环保的经济社会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加快放开社会事业。每年在制定政府投资计划时排出一批项目,特别是要优选一批社会事业项目向民营企业推介。推进社会办医和多元化办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服务质量和国有资产不流失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物业建设与运营、设备租赁等多种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发展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公铁、铁水、空陆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转运场站和“不落地”装卸设施等的投入力度,提高一体化转运衔接能力和货物快速换装便捷性,破解制约物流整体运作效率提升的瓶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创新民间投资模式

  (三)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撬动作用。加快优质特色产业子基金的招引,推进特色产业子基金落地封闭运作。通过金融机构面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扩大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规模。除入股在我市投资的产业项目外,可采取投资天使基金、产业化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多种投资方式,形成金融投资和项目招引相互助力的协同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积极推动PPP模式运用。逐步置换存量资产,梳理交通、能源、生态保护、水利、农业、市政设施等领域存量项目,重点在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具有吸引力的项目,鼓励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已实施的PPP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同时加快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将在建或已投入运营的PPP项目形成的收益变为可上市交易的证券化产品。在租赁性保障房和长租公寓试点发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有效解决租赁型保障房资金短板,为民间资本提供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向民营企业推荐政府信用良好、项目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联集团)

  (五)多渠道振兴农村经济。鼓励吸引民间资本兴办农业企业,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资产租赁型、生产服务型、企业股份型、联合发展型、农业开发型等多种形式整合盘活各种资源,为农业农村发展开源引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六)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市(县)、区全面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局。全面推进并联审批,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复制推广江阴集成改革试点经验,加大对市(县)、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镇(街道)放权力度,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基层,推动治理重心下移,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实行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或承诺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或作出承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全市各级和各相关部门的应用,加快“多图联审”“多规合一”“互联网+审图”“信用承诺”等改革,打造高效便捷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并不断完善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推动各部门条线原有的项目审批系统与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九)加快建立“不见面”审批(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全面实现“3550”目标,努力使“不见面”审批(服务)成为全市普遍的能力要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审批(服务)事项要尽可能提供网上办理的渠道,不能实现的要通过代办服务、快递送达、自助机办理、移动终端等办理方式创造“不见面”条件。同时,要坚持便民利企为导向,以实体大厅窗口服务为基础,以“不见面”审批(服务)为着力点,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真正做到线上有“速度”,线下有“温度”,不断提高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扎实推进“照后减证”。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大力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多种服务方式。进一步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审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全面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十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举措。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执行各项税收优惠和综合抵免政策。加大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力度,及时更新、动态发布收费目录清单,确保清单外无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重点查处转嫁成本、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规范水电气等工程收费,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以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突出正向激励,强化反向倒逼,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水电气价格、信贷等方面建立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保障企业建设用地。对依法利用合法存量房产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在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对民间投资的工业项目,除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注册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项目、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等额外币)外资项目、标准厂房,以及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工业项目外,其余新增工业项目采取先租后让、短期租赁转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升级版2.0,实施国际人才特别支持计划、产业人才优先支持计划、社会事业人才重点支持计划、本土人才精准培育计划,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金支持。提供高品质的人才住房保障、健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保障和畅通的出入境保障。聚焦教育、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完善行业人才队伍专项政策,加大优秀人才引育力度。充分运用全市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和见习实训基地资源,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民营企业围绕企业发展需要培养技能人才,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失信政府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追责问责制度,重点监测已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政府机构,开展信用修复,确保整改到位,实现政府机构失信“清零”目标。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发布制度,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开展城市信用水平监测,对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司法机构的信用状况开展在线监测预警,及时全面掌握信用事件发生情况,定期评价各地各部门的信用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改,稳步提升在全国地级市和县级市综合信用指数月度排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中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依托我市“千名领导干部联千村(社区、企业),万名机关干部进万家”等载体,深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定期走访制度,加强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时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市政府和市(县)、区定期开展企业发展协调会,统筹协调解决下级政府在自身权限内无法解决的涉企难题。(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六)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对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并购重组、二次上市、再融资等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特色子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需求。推广应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创新增信、担保方式,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七)创新间接融资支持方式。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配置更加有利于服务民营企业。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发展投贷联动、商标权质押、上下游企业的应付款保函、小微企业私募债等供应链金融产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利用我市在省内首批获得农地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之一的先发优势,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业务。发挥信保基金作用,新设“普惠贷”产品,提升各类信保基金产品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民营企业受惠面。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市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