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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省工商联联合印发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24 343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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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商联、省工商联直属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文件要求,省法院、省工商联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工商联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并指导区县法院和工商联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协作机制全面建立并发挥作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法院和省工商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11月19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宽松有序的司法环境,助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省法院与省工商联共同协商建立服务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

一、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全省各级法院与工商联要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2.全省各级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基础上,为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质高效、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家的桥梁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努力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引领广大民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严守法律法规,共建法治文明的营商环境。

二、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平等保护为核心,全面保护为基础,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尺度、执行力度上有所不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4.认真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市场主体权利保障法治化、体系化的要求,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以理性的司法裁判激活社会创造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构建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5.坚守法律底线,以司法政策助推经济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有效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立足审判执行工作,高度关注现代经济体系建立过程中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在知识产权、新型经济关系等领域细化司法保护政策,明确司法保护标准,提升司法保护水平。

6.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拯救功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重新配置社会资源。

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7.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民营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8.依法保护诚实守信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9.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10.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1.努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债权利益及时兑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有序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民营企业信用。

12.切实纠正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民营企业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共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13.加强日常沟通与联络。省法院、省工商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围绕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双方召开重要会议或举办重大活动,视情况邀请对方负责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参加。日常联络工作由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和省工商联法律处具体负责。

14.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全省各级法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定期向同级工商联通报情况,提出司法建议。工商联对民营企业可能涉诉并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法院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应对。

15.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全省各级法院可以委派、委托同级工商联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予以司法确认或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对涉及民营企业的重点案件,工商联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和服判息诉工作,引导当事人尊重服从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16.共同推进执行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定期将涉及工商联会员企业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联,工商联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工商联反映的会员企业在执行工作方面的维权问题,各级法院应及时督促办理,并向同级工商联反馈办理情况。

17.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全省各级法院支持和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工商联和商会的等人员担任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省法院可派有关同志出任省工商联法律委员会委员;省工商联可派有关同志出任省法院人民监督员,可推荐民营经济家、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

18.定期开展联合调研。双方围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调研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并做好调研成果转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以邀请对方参与各自相关课题的调研。

19.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工商联应经常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推动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联合发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经营。

20.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工商联均按照本协作机制执行,根据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省法院、省工商联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协作机制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