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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的十条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4 1726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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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的十条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尤其是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其各项规定落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特着重从刑事司法保护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细化规范刑事立案,强化立案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案件侦查立案标准和立案审批程序;严防个别公安侦查部门以初查、电话通知、约谈、口头传唤、长时间持续传唤等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对公安侦查机关采取的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措施和行为,应明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听取企业和协会、商会意见。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除应通知其近亲属外,可以根据情况考虑同时通知其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所属企业协会、地方或行业商会,听取后者的意见建议。

3.试点刑诉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建议推行涉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落实宪法规定的辩护权。

4.允许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企业家对企业作必要安排。在对企业家或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根据情况允许其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方式对企业经营管理措施和人员调整作出必要的临时性、应对性安排和交接。

5.允许企业复制被扣押的证据。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从企业和个人处提取书证资料和物证时,可以允许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制或复印司法部门提取的书证物证,以确保企业经营和个人合法权利不受影响。

6.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继续积极、审慎、稳妥推进证人出庭制度和证据制度改革。强化证人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诉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某专业问题进行论证或说明;也可以考虑把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专家意见书》规范化,明确其属于专家证人证言性质。

7.切实发挥陪审制度作用。针对社会舆论关注、老百姓关心且有重大争议的产权纠纷案件,明确适用七人合议庭制度,四名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与三名法官平等参与表决,以有效拉近司法裁判与社会预期之间的距离,弘扬司法民主。

8.继续着力纠正冤错案件。继续推进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公开透明精审快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并切实甄别纠正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冤错案件,进一步修复和建立个别受冤错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

9.适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加快推进个人信用制度立法进程,结合“破解执行难”建立起并且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及时出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制定个人破产立法。同时对滥用破产制度或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

10.法官检察官学习常态化。加强审判检察人员的培训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对新经济、新形态、新方式的理解,提升业务能力,回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对司法保护尤其是刑事司法保护的新期待。

作者:刘守民,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