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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 发挥商会作用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2-15 989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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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对社会的“自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商会作为民营企业成立的社会组织,是“自我”管理型组织的代表,具有经济性、地缘性等特征,在参与社会管理中有着独特作用。
    商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商会具有参与社会管理、减少管理成本的作用;第二,商会具有引导企业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第三,商会具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第四,商会具有联结会员关系、进行自我管理的作用。
    尽管商会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有很大的优势,但目前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首先表现在对商会的作用认识不够。商会不仅服务于会员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也可以服务于政府行政和社会管理。社会各界对商会双重作用的认识有待提高;其次,商会组织和自身建设薄弱。目前商会的覆盖面还不够广,基层商会建设中普遍存在经费、人员不足等问题,不少商会的运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商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另外,与政府部门间征询沟通机制缺失。商会是一个中间层,它的作用发挥依赖于它与企业的联系、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目前不少政府部门尚未重视与商会的联络沟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应建立与健全与有关政府部门间有效的、正常的征询沟通机制。
    商会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而且日渐重要的社会力量。能否发挥商会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的能动性,将这一重要力量聚集到和谐社会建设中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要加强商会组织建设。首先强化党委政府对商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出台商会发展的工作意见,加快商会网络的形成,规范商会组织建设,成立相应的商会网络平台。其次,充分利用政府行政资源,为商会的建设发展提供信息引导和宣传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个经济组织加入到相关商会。
    二要赋予商会相关职能。政府要改变“大包大揽”的格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以弱化政府微观、中观管理职能。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让出的治理空间,部分可由商会加以承接,避免制度上的“治理真空”,如赋予商会在技术推广、标准制定、职称评定、岗位技能考核、展览展会以及行业维权等方面的相关职能。
    三要积极探索党对商会领导的途径。在商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在商会中的力量,加强党对商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把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与商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扩大商会代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四要建立沟通征询机制。构建政府与商会之间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一是建立咨询制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其他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应提前征求商会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告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经济和产业政策,应事先告知商会,阐明发展意图,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三是健全听证制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尤其是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经济决策,应邀请商会代表参加。
    五要建立商会参与管理机制。构建政府与商会间的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相应机制,吸纳商会参与市场专项治理整顿,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建立健全完善金融、价格、食品、药品等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应急体系;参与监督行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执行,加强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商会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作用,督促会员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吸纳工商联(总商会)参与维稳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副主任、市工商联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