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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25 1015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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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各地国资委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意见》称,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在上述原则下,《意见》要求,各地国资委应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则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

  就地方金融企业而言,《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国资委要在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的同时,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或明确

  《意见》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地方国资委要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在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反映出资人意志,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授权条件,依法监督其行权行为。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意见》明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此外,《意见》还要求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监管。地方国资委要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