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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5 1326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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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管 激发市场活力
――南阳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今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李克强总理签署的第654号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日,市工商局党组成员高云胜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暂行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或者说条例出台后将起到什么作用,达到什么效果?

  答:《暂行条例》是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8月23日对外公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确定了5项重要改革内容,企业的年检改为年报公示是一个重点,这个《暂行条例》是随着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出来的。《暂行条例》制定出台,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诚信体系建设,对政府的监管职能,对行业的监督作用,对企业的自律都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问:为确保条例按时实施,工商部门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在《暂行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同时进行了条例的准备工作,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第一,制定了5个规章和1个规范性文件,还有几个技术标准。规章主要是配合《暂行条例》。比如《企业经营异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还有一个管理性文件,就是做好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技术标准主要是对系统而言的。对于登记制度的改革和执行条例而言,这些都是配套措施。

  第二,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自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但是实际上企业信息的公示,全国范围内今年3月1日就开始了,系统在那个时候就开始运行了。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企业的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企业应该公示的信息在这个系统上是能够依法公示出来。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在10月1日起施行,这里面增加了一个年报,后面还会谈到,满足社会公众便利查询企业信息的需要。

  第三,加大了社会宣传和工商部门业务培训的工作力度。

  问:请问年报和以前的年检有什么不同?企业具体该怎么进行年报?

  答:年度报告制度和年检相比,确实变化比较大,可以说是颠覆性的。首先,责任的对象不同了。过去年检是报工商局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现在实行年报,企业公布的信息是对社会负责,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过去政府年检了,企业的信息和情况都合法化了,现在是向社会负责。此外,便利化程度也不同。过去要由工商部门来批,现在自己报完了以后就公示,该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过去没年检的企业马上面临很多的处罚,现在没有这种事情了,只要你及时进行年报就可以,如果不年报就提示你,这是监管方式的重大的改革,是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更好地发挥企业主体的作用。

  《暂行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具体来讲,企业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做好年度报告,关键环节是企业如何登录进行填报的问题,企业设置一个信息公示联络员,并在工商部门备案实现身份认证,通过企业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企业注册号、手机验证码的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填报。下一步,我们省作为电子营业执照的试点省份,可以实现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作为身份识别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填报,电子营业执照作为身份识别的方式,更加安全、可靠。

  问:不少企业想问年检取消了,需要报2013年的年报吗?报的话什么时间开始,截止什么时间?

  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3年的年报,从今年10月1日到明年的6月30日,公示2013年的年报信息。2014年的年报,是从明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适用《暂行条例》规定,从明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报送年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年检,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验照,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问:条例规定的公示信息中,公示的即时信息是指什么?公示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需要公示两方面的信息,一个是年度报告的内容,一个是即时信息。年度报告每年按规定要报送的,这个条例已经列举了7项内容。即时信息即不是常规的一定发生的,但是可能发生,只要发生就要按照规定来报送。按照条例的第10条,对即时信息做了列举性的规定,分了6项,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方面的信息、股权变动的信息、行政许可的信息等等。即时信息发生之后20天之内要公布。

  问:条例出台之后,如果没有即时公示,后果是怎么样的?

  答:不按期公示和公示当中弄虚作假的,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如果没有公示的话,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例实施之后,企业需要建立关于信息公示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问: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公示企业信息的内容和义务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配套办法?

  答:《暂行条例》对于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公示信息的内容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工商部门的要求,工商部门要公示在例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主要有5个方面,一个是注册登记,第二是动产抵押的信息,第三是股权出质登记的信息,第四个是行政处罚信息,第五个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特别是我们说的行政处罚信息,在20天内要进行公示,而且是在指定的平台上公示。

  其他部门公示的信息包括三个方面: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

  关于公示的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其他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公示,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的信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互联互通。这个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也在大力推进。

  问:工商部门需要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查吗?

  答:如何保证企业公示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首先是强调企业的自律,企业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要对自己公示的真实性负责。因为这是对全社会开放的,公众都可以查询,如果企业在信息公示当中弄虚作假,或者没有把好关,对真实性把关不够,一旦被公众知晓,必定会对企业产生不好的影响。

  第二,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并不审查,但要进行抽查。公众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有虚假的,也可以举报,这样就建立了抽查制度和举报制度。由以前的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来监督企业,变成政府部门与社会共同监督。

  第三,在抽查的时候,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是虚假的,社会中介组织也会对它进行监管。比如有些企业是哪些中介组织的成员,它对这些信息也会比较关注。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对他的成员和服务对象,要进行监督。

  最后,只要发现企业公布的信息不真实的,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的情形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个名单会对外公示,社会上与他打交道有交易的,还有政府部门进行服务的、监管的,都会知晓,约束的机制就形成了。企业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当中就会受到限制和禁止,从制度上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问:抽查制度抽查什么内容,如何进行抽查?

  答:抽查实际上是保证信息公示真实性的一个主要手段。抽查制度一定要科学,要规范,就是要有利于企业依法履行公示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也要保证检查的公平和公正。抽查制度中检查的对象就是企业公示信息和公示信息的情况,具体的市场监管行为不属于抽查内容。

  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总局和省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抽查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比例为不少于3%。抽查也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不定向的。不定向抽查,就是工商部门随机摇号,确定需要抽查的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按照企业的规模和区域等进行随机摇号,对抽到的企业,通过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请解释一下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答:经营异常名录,是这次条例规定的新的内容,也是一个亮点。以前我们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采取的方式都是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这类的处罚。这次信息公示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是另外一种,是定义“信用”的处罚,一种信用评价措施。有两种,一个是经营异常名录,第二个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经营异常名录是适用于比较轻微的,一年一次没有如期公示信息,就构成了一次违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连续三年都没有如期履行公示义务,或者有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这种可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两种都会产生很严重的影响,就是条例说的“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这个地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在别的经营行为当中和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当中就会受到限制和影响。比如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构成了对企业信用的约束机制。

  问:如何让诚信企业拥有走遍天下的“金字招牌”,失信企业“寸步难行”?请谈一下条例中涉及的具体办法?

  答:《暂行条例》设计了一整套的信用管理制度,主要是把企业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让大家都知道。把这些分散的企业信息汇集起来,通过信息的整合来便于企业相互了解,也便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抽查制度等等。让失信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守信企业畅通无阻。

  条例还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机制保障。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企业年检变成信息年报制度,工商部门在管理上有什么变化?

  答:总结起来,第一个是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原来对企业的登记和其他方面都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而且是事前的,门槛设的很高,条件很严。现在制度转向“宽进严管”,怎么管呢?主要放在事中事后的管理。企业正常经营,各种事项正常发生,只是在事中事后进行相应的核查和监管,这是一个管理理念的变化。

  第二,由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改为一种信息公示的特别管理。过去我们对企业的监管带有行政机关对下属管理对象的管理性质,而这次改为对信息公示的要求,给你一个信息公示的平台,让你进行自律,我来进行相应的监管,这是一个管理方式的重大变化。

  第三,体现出政府监管和当事人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理念。过去我们的管理只是放在政府一方,而忽视了当事人的自律和能动性的调动,忽视了社会监督。这次通过信息公示的方式,彻底改变了监管的结构,工商部门监管只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调动了当事人的自律意识,也调动了社会资源的监督,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的组织都会对这个企业进行关注和监督,实现了整个社会一起监督的机制。

  此外,条例里面对工商部门有要求,对其他政府部门也有要求,对企业也有要求。市场秩序的维护应该是大家的事,每个人都应该对企业的信用予以关注,更要关注企业的各个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