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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优惠政策 扶持小微企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0 1544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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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优惠政策 扶持小微企业

                                            ――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自今年起再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日前,记者就本次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具体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要求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2014年又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扩大到10万元以下;今年国务院决定再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国家为什么要扩大本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范围?

  答: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要求在继续贯彻好小型微利企业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问: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报送备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5〕35号)规定,税务机关将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型微利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范围之后,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到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都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没有及时地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年度又结束了,还有机会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它们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同时,税务机关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提醒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