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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不再发放注册登记码和组织机构代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23 113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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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将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长期存在“多头赋码”、“多码共存”现象,带来诸多问题。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通过在源头统一赋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多码”改为“一码”,将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注册登记,进一步为创新创业松绑,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极大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奠定基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最大限度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实现兼容,也有利于社会识别机构类别、注册地和登记管理部门等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

根据《方案》,我国将统一代码设计,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方案》要求,工商部门自201510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再发放现有注册登记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证照转换,旧证照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发放、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不得收取费用。

有关专家指出,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有利于未来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同时,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将为征信业提供全新的技术支撑,提升征信市场活力和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