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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公众人物姓名不得注册为商标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2 1404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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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从31日起――

公众人物姓名不得注册为商标

  

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份司法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同时,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说,这份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导向。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