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服务 >>政策解读

发改委:禁止对民企在注册资本等方面设置门槛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19 1188次阅读

分享到:0

    8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将在10个方面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这10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包括: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服务和引导。

  《意见》指出,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