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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政放权铺就法治轨道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03 1218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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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至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听取了有关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说明,同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等。从修法到审议报告,一大亮点就是,修法引领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日渐突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从部署到落实,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法制统一的原则,不省步骤、不缺环节,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作出上述表示。

要舞动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就必须于法有据。一年多来,国务院在大刀阔斧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不仅取消了一批行政法规规定的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而且在推进改革中及时修改相关的法规,或向全国人大提请修改相关法律。

据统计,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已3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法律22部,4次一揽子修改行政法规63部,废止3部。一年多来,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让行政改革有法可依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等5部法律拟打包修改,让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修法的目的是引领保障改革。一方面,对法律设定的审批事项拟取消和下放的,国务院均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设定的审批事项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有关法律后,再修改相关行政法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分析指出,凡是改革涉及法律法规均应及时修改完善,保障所有的改革举措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特别是地方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时,涉及法律法规设定的,应及时做好法律法规修改建议的上报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研究,防止出现改革与法治相悖的情况。

斩断“部门利益法制化”渠道

“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改革中,要认真自觉地贯彻好、执行好这部法律。通过有序推动、重点突破,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这项重大改革在法制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8日分组审议杨晶所作国务院报告时,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说。

“修法重点是删除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马怀德认为,这就是为了取消涉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不当干预,激发市场活力。

“很多行政审批项目是通过立法机关合法化的。”温孚江委员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国务院各部门提交的所谓“部门法律”涉及本部门利益,部门制定的规章牵扯到审批事项的都要严格把关。在他看来,以后部门新增的审批权力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同意,这样也可避免“边减边增”的不良现象。

马怀德建议,应尽快启动行政许可法修改,扩大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把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许可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以严格执法破“多龙治水”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修改21部行政法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下放审批权7项。“国务院修改多部行政法规,足见依法推进改革之决心。”马怀德说。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已不是有没有、全不全的问题,而转化为是否依法、守法和有效、严格执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说。

全国人大代表韩建敏认为,要破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很多困难,确保“宽进”与“严管”形成良好格局,有必要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推进依法监督和社会共治;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我们不仅要改革监管执法的体制,解决‘多龙治水’,消除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现象,还要解决基层承接能力不足的问题,避免出现管理的盲点和工作的真空。”龙超云委员说。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在今年下半年的一系列改革中,杨晶表示,国务院还将坚守和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办事,确保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