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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1 2122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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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征收对象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国税部门管理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实现从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按月申报缴纳。

  1.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配比例×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成本费用总额÷(1-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配比例×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通过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分别按以上两种方法计算。

  2.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比例×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三、核定征收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

  四、分配比例统一按40%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