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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房地产14条新规出台――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50万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6 206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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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意见》主要包括14个方面的内容,明确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鼓励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等。业内人士表示,“新14条”有利于改善市民居住条件,释放刚性购房需求,增强市场交易活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松绑公积金

◎购首套房首付低至20%

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缴存职工拥有一套经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且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结清相应的贷款后,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达到30%,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时效,职工购买新建自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由1年放宽为3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或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由半年放宽为2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任一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由1年放宽为2年以内。

◎最长贷款期限30

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30年,还贷年龄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核定额度基础上上浮20%

放宽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含直系亲属)在就业地及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保证人贷款

完善职工联保贷款办法。职工联保贷款实行13人缴存职工保证,借款人、配偶与保证人缴存公积金余额之和占申请贷款额的比例由35%降到20%;取消保证人不许贷款的限制,允许保证人贷款,保留保证人保证期间不许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的规定。

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在外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在我市并在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积极开展贷款贴息业务。实施对低收入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低收入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职工家庭,经审批每年发放一次贴息,直接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房租。

关键词:首套房贷款 利率最低7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性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可以有条件上市交易

简化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程序,鼓励有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补缴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购房时间的界定和差价款补缴标准分别为:20071031日前购买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按原购房总价款的5%补缴差价款;2007111日~20111231日购买的,按原购房总价款的20%补缴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可再购买商品住房。

各县(区、管委会)在城中村(旧区)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旧区)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提高货币安置的比例。引导、支持、帮助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关键词:农民工购房 每套补贴1万元

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购买首套住房或首套改善性住房。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办理按揭,可以缴存使用公积金,可自愿可申请办理城市入户;随迁子女的入学,与其他在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在市中心城区务工的进城人员,已办理市区6个月以上暂住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要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保障性住房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161231日(以网签或登记发证时间为准)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1万元/套的补贴。

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对进城务工人员在购房时给予低首付款的信贷政策,住房贷款根据租住房租金、水费、电费等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放贷,信贷管理人员定期考察水、电费缴纳情况,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关键词:减免营业税 税收优惠全面落地

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2,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现行政策执行。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明确项目审批时限;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其他收费项目,已经设立或正在收取的要予以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差别化监管,根据企业资信及工程进度情况,将不可预见费调整至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