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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条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31 139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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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创新带动服务带动的意见>的通知》(宛发【2010】7号),为强力推动服务带动工作,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如下规定:

  1.不准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不准推诿行政审批事项、超过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批;

  3.不准擅自组织培训、评比达标、考评验收等活动

  4.不准在规定之外增加任何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和程序;

  5.不准以罚代管、只罚不纠或只收费不服务

  6.不准借行政审批、检查和收费之机“吃、拿、卡、要、报”;

  7.不准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指定代理中介机构和供应商、订购书报刊物、向企业拉广告、干预企业招投标等活动;

  8.不准擅自传唤企业负责人、查封扣押企业账目、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强拉企业生产器械和产品等;

  9.不准违规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

  10.不准打击报复有举报、投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全年评先资格,离岗学习培训半年,离岗期间停发津贴、补贴。对累计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