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不准推诿行政审批事项、超过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批;
3.不准擅自组织培训、评比达标、考评验收等活动
4.不准在规定之外增加任何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和程序;
5.不准以罚代管、只罚不纠或只收费不服务
6.不准借行政审批、检查和收费之机“吃、拿、卡、要、报”;
7.不准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指定代理中介机构和供应商、订购书报刊物、向企业拉广告、干预企业招投标等活动;
8.不准擅自传唤企业负责人、查封扣押企业账目、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强拉企业生产器械和产品等;
9.不准违规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
10.不准打击报复有举报、投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全年评先资格,离岗学习培训半年,离岗期间停发津贴、补贴。对累计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6月24日)